Blog Detail

特殊儿童教育学

14 Apr 18
admin
No Comments
特殊儿童教育学,是教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研究特殊儿童教育规律的科学,又称特殊教育学。
特殊儿童教育的对象包括身心障碍和资赋优异两类人群,其中身心障碍包括智能障碍、视觉障碍、听觉障碍、语言障碍、肢体障碍、身体病弱、严重情绪障碍、学习障碍、多重障碍、自闭症、发展迟缓以及其他显著障碍等12类。
特殊儿童教育学有两种解释。广义的解释是:正常儿童之外的所有儿童的教育学,即超常(天才)、低常(智力落后)、有品德缺陷(问题儿童)、器官缺陷(盲、聋、肢残)、儿童精神病和病弱等各种儿童的教育学。狭义的解释是:身心有缺陷儿童的教育学,即盲、聋、弱视、重听、智力落后、言语障碍、肢残、病弱等缺陷儿童的教育学。美、日、苏、联邦德国等许多国家从法律或学术上把特殊儿童教育规定为缺陷儿童教育。
广义的特殊儿童教育学又可分为盲童(视觉障碍)教育学、聋童(听觉障碍)教育学、 智力落后儿童教育学、 言语矫正学、天才儿童教育学、问题儿童教育学、多种缺陷儿童教育学等。

分类

一、残疾儿童(Disabled Children)
(一)感官残疾儿童( Sensory disabled Children)
(二)肢体残疾儿童( Orthopedically impaired children)
(三)语言残疾儿童(Speech impaired children)
(四)病弱与多重障碍儿童( Chronic medical disorders and multi-handicapped children)
(五)智力障碍儿童(Mentally Retarded Children)
1978年在英国沃纳克报告(Warnork Report)中首次提出“特殊教育需要儿童”(child with 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简称SEN)。1981年英国的教育法案废止了关于障碍儿童的11种分类,将那些有学习困难的学生统称为有“特殊教育需要儿童”,认为:如果一个儿童具有学习困难,而该困难需给予特殊教育条件才能克服的,则该儿童就具有特殊教育需要。而“学习困难”是指具备下列三项之一的学生:
(1)相比同龄的大多数儿童来说有明显更大的困难;
(2)具有某种障碍,妨碍或干扰其像地方学区学校中其他同龄儿童一样使用教育资源;
(3)5岁以下符合条件(1),或者5岁以上符合条件(2),或者那些如果不提供特殊教育服务就会如此的学生。
二、问题儿童 (Problem Children)
(一)学习障碍儿童( Learning Handicapped Children)
(二)社会行为障碍儿童(Social Behaviorally Disordered Children)
(三)情绪障碍儿童( Emotionally Disordered Children)
(四)自闭症( Autism)
(五)孤儿和寄养儿童
三、超常儿童 (Gifted and talented Children
也称资质优异儿童或天才儿童,他们的主要特点是有高于常人的智商,有较高的领悟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或某一方面的特殊才能

Leave A Comment